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传统文化书画院,外文名:【China traditional culture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institute】。简称:中传书画院,别称:中传书画院。1990年在国务院、文化部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倡导下创立的中国书画艺术指导委员会更名而来。隶属中国中文艺术通讯社、中国期刊科学出版研究所、中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数传播集团。
第二条 中传书画院是由我国成就杰出的文艺家、学者、企业家和文化活动家、美术家、书法家、画家组成;指委会理事有全国著名的启功、闵智亭、赵朴初、沈鹏、林晓、吴冠中、李可染、张仃、刘志刚、张海、龚柯、翟本宽、王玲群、葛纪谦、黄居正、程建君、薛枫莉同志等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传书画院的宗旨是:弘扬中国传统艺术,传播中外先进文化,构建美术大众舞台,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传播文明的力量、传播文化的质量。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条 中传书画院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中文艺术通讯社、中国期刊科学出版研究所、中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数传播集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传书画院院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传书画院的业务范围是:
中传书画院遵循“以人为本,诚信至上,服务人才,服务公共文化建设”的宗旨,以加强书画人才队伍建设为己任,积极承担全国书画人才公共服务工作,提升文化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书画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服务工作。主要业务范围:开展书画行业人才社会化服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承担书画代理、书画行业人才派遣、人才咨询工作;开展书画人员人事档案收存及管理工作;承办书画人才交流、人力资源开发、人才培训、人才评价工作;开展人才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建立人才信息库;承办书画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评选的工作;组织书画行业人才成果开发、利用、展览、演示等工作;开展书画行业人才输出、引进服务工作;开展书画行业人员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境外就业服务工作;承办直属单位国家一级美术师建档管理查询工作。创办文化类经济实体与出版物《中国艺术典藏》杂志社,活跃国家文化市场。开展演出、展览、学术会议等活动;制定奖励法例,奖励对发展我国文化产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优秀的文化作品。组派个人和单位应邀参加国际文化交流的海外、境外的文化活动;邀请海外学者、文艺家和艺术团体来我国交流,推展各类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中传书画院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中传书画院章程,在中国文化事业中成就杰出的书画家、美术家、文艺家、学者、文化事业家和赞助人自愿加入中传书画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中传书画院批准便可成为中传书画院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中传书画院会讨论通过;
(三)由中传书画院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传书画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传书画院的活动;
(三)获得中传书画院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中传书画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中传书画院的决议;
(二)维护中传书画院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传书画院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单位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传书画院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传书画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中传书画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中传书画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中传书画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中传书画院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中传书画院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中传书画院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中传书画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中传书画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中传书画院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传书画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任职期、年岁龄较高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中传书画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中传书画院会长为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中传书画院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中传书画院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中传书画院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会费、企业赞助、社团、海归华人、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传书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传书画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传书画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传书画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中传书画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中传书画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中传书画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传书画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中传书画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中传书画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传书画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中传书画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中传书画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传书画院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中传书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0年11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传书画院的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监督运营由中传书画院秘书处执行。
中国传统文化中传书画院
二零零六年年十月十五日